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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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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4期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对水泥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掺加混合材料的行为,提出2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
作者 李宣庆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3年第6期18-19,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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