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 ,WTO是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 ,其协议内容构成了所有入世成员国都必须遵循的国际性法律规则体系。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 ,必将通过国内法的转换而执行这些规则。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国的入世 ,对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无疑是一种冲击 ,特别表现在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救济主体的地位、行政救济中的审查标准、行政救济的程序等诸方面。本文在分析与行政救济有关的WTO协议内容的基础上 ,提示其与中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差异及冲突 。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3年第2期88-93,共6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