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2013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社会组织和企业、机构具有平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出处
《中国非营利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1-23,共13页
China Nonprofit Review
基金
2013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资助项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与目录的中外比较及启示”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