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建国时期,尽管存在着支持违宪审查的联邦党人与反对违宪审查的民主派之间的争论,但限权宪法观念最终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落实到其宪政设计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在美国的改革时代,罗斯福与最高法院之间的权力斗争,也是围绕着违宪审查的制度框架展开的。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试图使法官与民主政治保持距离,但是,法官在远离民主的同时,并没有脱离党派性。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可以否决国会立法,甚至还可以介入总统选举,成为重要的政治力量之一。在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中,美国宪法成了法官的宪法,而法官不是做出了民主的裁判,而是成了民主的裁判。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民主性悖论。美国宪政民主发展进程中的违宪审查之争说明,宪法制度的建设必须注意到司法权力的民主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整体性、和谐性与民主性,是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考虑的前提。
出处
《政治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7-55,共9页
CASS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恩格斯合力论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研究"(12AZZ005)的研究成果
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