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历史形成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贸交流的日益频繁 ,各国渐渐突破了版权地域性的限制 ,承认了版权的域外效力 ,使得在版权领域的冲突规则得以发展。一些国家将《伯尔尼公约》第 5条第 2款的有关规定扩展解释为冲突规则 ,从而发展了“被要求保护国法”规则 ;另一些国家否认这一解释 ,发展了“来源地法”规则 ,或者在版权领域适用了普通法上的冲突规则 ,Itar Tass俄罗斯新闻案即是一例。同时 ,面对互联网上侵权的挑战 ,一些学者提出了“单一法”的概念以及一些具体的冲突规则的设想。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3年第1期55-59,83,共6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