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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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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
作者 林必金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41-45,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张固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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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罗翔.论转化型抢劫罪[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33-36. 被引量:13
  • 6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1页.
  • 7赵秉志,田宏杰.“海峡两岸抢劫罪比较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二级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48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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