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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形态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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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多数结果犯并不能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在环境犯罪中规定危险犯的观点,且这种观点在我国学者中占了较大比例。在对比了各国立法中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以及分析了我国刑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之后,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只规定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不够的,应当规定危险犯以对行为犯和结果犯进行补充,增加刑法的调整力度,扩大调整范围,从而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作者 白瑜
出处 《品牌》 2014年第8期30-30,共1页 B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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