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WIPO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与新技术的博弈中生存和发展,而有关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如何变革显然是WIPO的重要议题之一。我国已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WCT和WPPT,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条约成员国我国必须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避免国内法与条约相冲突。同时作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对完善的美国、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了较系统的规定,比较分析和扬弃借鉴西方诸国的网络著作权法律理论和立法制度,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出处
《品牌》
2015年第2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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