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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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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机构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委
出处 《人权》 2003年第3期27-27,共1页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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