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辨权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两种不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 ,在第 1 0 8条和第 68、69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制度 ,但较之两大法系之规定 ,《合同法》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扩大了不安抗辨权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 ,造成二者适用上的冲突 ,削弱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性质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这两种制度的作用 ,本文提出了完善《合同法》
出处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