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精神生活的内涵、外延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而且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精神生活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人们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欠缺,在人身权方面只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做了明确的规定。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6期151-153,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