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是经济生活最为普遍的企业形态,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集合。公司规模的扩大急需从社会上募集资金,于是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便变成为公司发展中最高级和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公众的上市公司因吸收大量公众资本,对社会影响较大,关乎股东、员工、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等众多利益,而且易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其中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股东(或经营者)与员工之间利益矛盾最为典型,而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我国的原有的产权制度特点尤其突出。因此。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6期38-41,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