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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援引合同品质条款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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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 2000年第四季度,中国某市A公司与英国T公司达成协议,以CFR贸易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料若干吨,价值十余万英镑.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据合同内容通过当地银行向T公司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比较复杂,所以证内规定:"品质按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水分不能过高,标准水分5%,最高不能超过8%,如当水分超过5%时,则每超过1%单价应相应下调1%".国外T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时装运并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按有关规定将单据寄至我国开证银行求偿.
作者 刘琛君
出处 《大经贸》 2003年第7期85-87,共3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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