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标点符号有误标点本《资治通鉴》(1996年重印本)虽然改正了原旧本的一些标点、排校上的错误,但是,仍然有若干处不够妥当,以致造成文意与史实相违。现仅就所见,分列如下。(下面引文中的不当标点均用·标出)1.《资治通鉴》卷190,第5982页7行:'初定均田租、庸、调法:……'按:唐初定均田和租庸调法,前者是土地制度的法令,后者是赋役制度的法令,《通鉴》把二者记录在一起叙述。现在,标点者把'租庸调'断为'租、庸、调',以便使人明白这是指赋役制度的三个方面。但是,顾此失彼,标点者忽略了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二者之间也要区别开来,否则,就会出现上面例句因标点造成的误解。'初定均田租、庸、调法'。
出处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06年第1期225-234,共10页
Journal of the 3-9th Century Chinese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