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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疯牛病”疫区化妆品限期“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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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2002年3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出“禁令”,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对已进口的,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不得晚于2002年4月20日。
作者 韦万春
出处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 2002年第3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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