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2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统计部门在上半年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后,社保部门就要督促参保企业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以作为7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企业人劳部门能否真实地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是正确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关键。社保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职工工资收入报表与企业财会部门核算的账面工资发放数额进行稽核,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下面是濮阳市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几种稽核方法。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31-31,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