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约翰系意大利籍来中国务工人员。2000年1 1月20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为约翰办理了在中国北京工作手续,工作单位是北京某宾馆有限公司。后约翰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2001年2月15日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16日至2002年2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均未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2001年8月13日该餐饮公司向约翰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此后,约翰即未再到该餐饮公司上班。约翰于2001年9月1日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休假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费,被仲裁委裁决驳回。约翰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至法院。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66-6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