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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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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1995年6月24日,陈××被任命为原如东××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厂(为甲方)与陈××(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3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作者 陈辉 沈兵
出处 《江苏科技信息》 2003年第6期25-27,共3页 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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