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商业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国强调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商业信用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但是自发的、强制性的商业信用一刻也没有停止,没有合法的信用工具就采取'挂帐'形式。这是一种落后的办法,其弊病其多,由于债权、债务双方只是在各自内部帐务上作出记载,无索债凭证,无还款期限,无法定约束,不能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容易形成业务纠纷或无限期的货款拖欠,甚至造成经济损失。我国于1984年试行商业汇票,以票据作为商业信用的工具,开始打破传统的'挂帐信用',这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顶成果。经过几年的初步实践,体现了商业汇票的优越性;第一,以票据作为信用工具,能保障赊购、赊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衔接产销,促进商品流通。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2期46-47,55,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