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权损害即包括财产损害 ,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是社会的进步 ,是民法发展的趋势 ,但这种责任方式具有它的局限性和辅助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
出处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139-140,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