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行为的法律思考
出处
《天津律师》
2002年第5期7-10,共4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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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荣文.“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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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茂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J].理论探索,2008(1):157-160.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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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昌军,刘期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7(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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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振球,杜建平.足球“黑哨”行为的刑法定性[J].理论建设,2008,24(3):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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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曲新久.“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J].政法论坛,2002,20(3):159-161. 被引量:40
-
6赵运锋.以刑制罪:罪刑关系的反思与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0(7):9-18. 被引量:16
-
7井厚亮.足球“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1):18-21. 被引量:15
-
8邓祥瑞.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浅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之误[J].中国律师,2002(5):33-34. 被引量:1
-
9陈博.司法介入足球裁判“黑哨”的两个焦点问题之探讨[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3,18(1):6-9. 被引量:2
-
10王作富,田宏杰.“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政法论坛,2002,20(3):162-164.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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