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前期,我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是以放权让利为主线展开的,不可否认,在工资分配方面,放权让利(如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等)突出了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激发了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自我发展提供了动力,进而为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在放权让利的同时,未能使企业相应地承担责任,弱化了行政约束的同时未能及时建立适合新情况的约束机制,全民企业仍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责'三位一体的商品生产者,全民企业内部缺乏真正代表资产所有者(即国家)利益的力量,企业中的工资扩张冲动得不到有效约束。
出处
《经济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42-45,28,共5页
Economic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