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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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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传统民法,在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采取质权的方式,该动产须移转给债权人占有,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这种传统理论是建立在农业经济的基础之上,已经不适应于现代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为此,海峡两岸的法律都对传统理论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创立了各自的动产抵押制度。本文尝试对海峡两岸的动产抵押制度进行粗浅的比较,以发现它们的差异及各自的优劣。
作者 陈文清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台湾法研究学刊》 2003年第2期17-2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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