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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及利润分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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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是通过扩股、参股或合股的方式形成的。根据其资产的权属关系,这些股份制企业可设置国家股、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等四种股权。在股份的管理上,可采取国家股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集体股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行使股权,职工股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办法。在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股东四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原则,按照“一纳税、二留利、三付酬、四分红”的顺序进行。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88-90,共3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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