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我国理论界和有关部门在评判价格上涨是否适度、居民对此能否承受时,往往以居民货币收入水平或货币支出水平在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是否低于上年做为衡量标准。但这种方法不仅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首先,从理论上考察。居民货币收入扣除价格变动因素,这只是扣除了价格变动对居民经济影响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因为居民本期可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资金除了当年的货币收入以外,还有历年滚存下来的、表现为年初手存现金和储蓄存款的结余资金。
出处
《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65-70,共6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