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人把改革以来形成的'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分帐制'所形成的'企业资金'和信贷形成的资产当做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资产;也有人不加区别的对待上述资产,一概界定为国有资产,否定了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是第五次清产核资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必要搞清楚.一、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不具有最终所有权但拥有法人产权只要国家未放弃它在国有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
出处
《经济纵横》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1-3,共3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