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理会,而没有报告并不使自卫措施无效。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45-155,共11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