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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股票期权与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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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了国有企业可以“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在这一政策引导下,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下激励经营者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激励制度,开始步入我国公司改革的进程。
作者 许嘉鹏
出处 《北京工商》 2003年第7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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