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技术合同立法不完善,造成实施中的困难1、技术合同法的执行机构不明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技术合同法以谁为主实施的问题。结果在实践中出现了“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的局面:要么互相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要么各行其事,互不相干,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从《技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上看,是实现对智力商品这一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的调整,为此必须将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技术合同中去,所以从理论上讲,技术合同法的执法部门应该是代表国家行使科技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国家科委。而由于技术合同管理与技术市场管理的密切联系,必须要有各有关部门、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和协作。因此,各有关部门也必须予以配合,形成以科委为主,互相配合和协调的管理关系。
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54-55,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