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最能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合意,能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大量减少讼累,故世界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都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出了规定,日本学界和实务界也对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和解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文拟对在我国能否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3年第2期64-71,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