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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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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8月13日,某县城王某所经营的日杂 百货商店发生火灾,大火殃及与其一墙之隔 的鲜花店。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由于王某吸烟所致。遂于8月18日分别以邮寄方式将《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送达给王某及鲜花店老板赵某。一个月后,赵某以王某吸烟导致火灾发生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出处 《时代消防》 2003年第7期36-36,共1页 Fire Protection of The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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