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弗里德曼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主要关注"现代西方法律与权威的特征"①,"个人选择"是其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他指出"新型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赋予了个人选择的观念以至上的地位"②,进而大笔勾勒出"选择的共和国"。然而,选择的共和国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并不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完成好塑造一个有意义的自我这一任务,"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精心设计出一条能带给个人满足和生命中美好事物的人生道路,"③失败的选择带来了极度不满并导致了社会的病态和犯罪,但对某些诸如无受害人之犯罪(victimless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