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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在WTO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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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人类任何阶段的文明都是保持物种世代延续性的人工杰作,这得益于其始终具有一种可容纳汹涌而至的变革之流的稳定框架。比起习俗、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调节工具,法律体系是更为直接、持久和有效的制度手段。一旦发生社会变革,法律也能使之稳定化和合法化。但是,法律保持稳定的刚性特点,恰好又是其不能适应社会剧烈变化的软肋,因为变革自身总是逾越法律规则制定者之预期。
作者 韩逸畴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清华法治论衡》 CSSCI 2014年第2期117-140,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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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5]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2[6]Anne O.Krueger(ed),The Wto a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
  • 3[7]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共引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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