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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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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出处 《青海政报》 2005年第1期17-2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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