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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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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按照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5%左右确定。
机构地区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出处 《青海政报》 2005年第7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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