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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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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我省对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机构实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青海政报》 2005年第19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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