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政办[2018]1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是保留的建议,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