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事实表明,我国为应对网络侵权而创设的通知移除制度并未能有效抑制网络侵权现象。通知移除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该制度采取了'选择性守法'态度。选择性守法现象的出现根源于通知移除制度本身存在的违背基本程序正义原则的设计缺陷,而此种制度设计的产生,又源于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造成的,中击。为了避免通知移除制度失效,可从扭转网络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的影响、改变通知移除制度的设计缺陷以及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
出处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2015年第1期35-54,共20页
Tsinghu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基金
2014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自媒体时代网络侵权治理的变革研究”(项目编号:XPYB13006)
宁波大学人才工程项目(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以‘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的评析为起点”(11BFX006)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