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通讯电子等科技前沿领域,发明中某些部件的内部结构已不再是技术关注的重点,某些部件采用与否往往取决于其功能。在这些领域中,功能性限定特征业已成为权利要求的主要撰写方式之一。我国专利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详细规定,理论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解依然存在一定误区。本文借鉴美国法院的诸多案例,对等同实施方式和等同原则应用于功能性限定特征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详细梳理。
出处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2015年第1期206-225,共20页
Tsinghu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