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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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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华网讯山东省财政近日出台新规: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按照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不分合同金额,中标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同本身就可作为"质押物"。办法还规定,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作者 陈灏 周科
出处 《齐鲁周刊》 2015年第38期8-,共1页 Qilu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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