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及不当得利制度的现行规定仅有两个条文 (《民法通则》第 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31条 ) ,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 ,而且无立法上的解释和说明 ,这就给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适用造成了困难。文章从不当得利的制度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请求权竞合等角度 ,作一些探讨 ,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 ,使之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出处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7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