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军人这一职业较为特殊,因国防需要,许多官兵的工作具有高度危险性,所处环境极其恶劣和有害,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长远的影响,因此这类“特殊人员”患职业病风险的概率远远高于常人。尽管我军已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军人基本保障体系,但军人基本保险制度是以全军军人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不能满足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军人的需要。如果不专门对这部分人员设立特殊的军人职业病医疗保险制度,军人保险保障体系将是不完整的。为此。
出处
《军事经济研究》
2003年第8期76-77,共2页
Military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