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02年1月13日北京A旅行车厂与山东B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由A旅行车厂向B运输公司提供16座旅行车10辆,每辆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共计货款80万元.B运输公司先预付货款10万元,A旅行车厂于2002年5月30日前供货,货到齐后一周内B运输公司将余款付清.如任何一方违约,要向对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运输公司即向A旅行车厂支付了10万元预付货款.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3年第7期40-41,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