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区际移交逃犯的犯罪人范围一直是学界争议颇大的内容,并直接影响到区际移交逃犯合作的展开。在对国际引渡合作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区际移交逃犯的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界定,提出"政治犯不移交"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不适用于我国的区际移交逃犯合作,"死刑犯不移交"原则与"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则应根据移交的不同情势进行区别对待,在特别情境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犯罪人属本地居民的情形可以作为某法域拒绝移交逃犯的理由,应将"或移交或起诉"作为拒绝移交的补救措施。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03-108,共6页
Seeker
基金
中国刑警学院课题"中国区际警务合作"(JT201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