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地经营权与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分离流转,适应了集体林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林地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而林地经营权属于市场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已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认。目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切实加以解决。应当理顺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的关系,通过行政确权保障农民的林地承包权,使林地经营权在林权交易市场公开流转。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同时加强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建立准入制度、备案制度、巡查制度,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并防止囤地和侵犯农民利益现象发生。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1-75,共5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