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本原因是其对生态环境法益没有清晰的认识,不同部门法律之间对生态环境法益边界界定不清。生态环境法益需根据生态环境的自然科学规律给予界定,因保护的对象(生态环境)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具有时间、空间、承载三维尺度自身的特性。探析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及承载三维尺度上的法益,界定其法益在行政法与刑法中的边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司法现实意义。生态环境法益是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规制的基础,生态环保立法、司法及执法只有在遵循科学的生态环境法益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2-85,共4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11BFX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