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的银行重整立法长期以来奉行司法型重整模式,在法院的主导下,适用破产法上的公司管理程序对问题银行实施重整。由于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一重整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英国在危机后进行的立法改革中做出重大调整,通过特别解决机制下的稳定化措施和银行管理程序,重新建立起以监管型重整为核心的银行重整制度。我国应当在充分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破产法之外构建适用于银行重整的特殊规则,在赋予监管机构银行重整主导权的同时,加强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保护与救济。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0-114,共5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