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成为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地,深入分析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与城市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区别,准确界定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对于治理该类事件意义重大。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表现为:"环境不公"导致的农民环境权未得到法律确认与保障、现有司法治理不足、环境侵权责任追究乏力。由此提出的治理路径包括: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环境权、实现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治理的制度创新、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运用。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8-42,共5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20073)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DFX018
L12DFX01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