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梳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奏谳类文献中的"辞"、"言"、"当",可知在举告阶段,"辞"、"言"的使用是对"告劾"的补充,一是申辩自己的权利,一是举报可疑人、事;"当"是郡、廷尉等二千石官所做的有待终审的判决意见,其中"吏当"属于郡谳疑狱的议罪意见,县的议罪意见则以"吏议"标明。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50-154,共5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秦汉相关问题研究"(10YJC770084)
江西师范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西汉初期法律文书格式与诉讼程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