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证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三种主要方式之一,信用证因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而受到广泛应用。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占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的交易就都采用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进出口业务的增多,信用证业务的需求和市场也必然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的立法尚付阙如,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会(ICC)制定和编纂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UCP500)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2002年10月30日生效,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等国际惯例。由于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信用证业务极易产生纠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上诉案件中有25%涉及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业务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正确理解国际惯例,以指导实践、防范风险并促进信用证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际商会是UCP500和ISBP的制定和编纂机构,有鉴于此,我刊特邀请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专家小组成员(该小组现有9名成员)段东辉博士每期在本刊就信用证领域的典型案例和问题进行述评,并为此开辟专栏——《专家谈信用证》。段东辉博士长期从事信用证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负责制作了大量信用证方面的法律文本、向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机构出具了大量的咨询意见、处理和解决了大量的信用证纠纷,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段东辉博士曾于1998年作为代理人,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与瑞士纽科货物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信用证纠纷上诉案的胜诉,该案是我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案例,曾刊载于1999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被多种案例选编选作信用证的经典案例刊登。国际商会刊物Documentary Credit Insight在2000年第4、5、6期也对此案进行了介绍,认为该案是中国信用证司法审判中的"里程碑"。本期将结合本案例来谈如何正确理解、具体运用和严格遵守信用证的基础和灵魂——独立抽象性原则。
出处
《中国金融家》
2003年第8期89-89,共1页
China Financialyst